財經

兒子欠稅遭罰1800萬!房子信託給母親下場慘了…忽略這件事「房產恐被查封拍賣」

編輯部 1天前 4 瀏覽
兒子欠稅遭罰1800萬!房子信託給母親下場慘了…忽略這件事「房產恐被查封拍賣」
【文/李寧】不少人把不動產信託視為「免死金牌」,認為即便房地欠稅也不會被強制執行,但有資深資產傳承顧問曾在粉專分享案例,一名男子欠稅加罰款達1800多萬元,他聽聞信託財產不得被強制執行,於是把不動產信託給母親,然而被國稅局發現他藉此逃稅,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,之後更查封男子信託的不動產。

事實上信託法第12條第一項確實有提到,「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」,但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,委託人必須留意受託人是否有妥善管理,以免信託房產失去保障。

信託法第一條規定:

稱信託者,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

住商不動產官網上說明,以房屋信託而言,意思是房屋的所有權人,將所有權交給銀行或信託公司,也就是受託人,再由受託人按照契約,替受益人管理、運用或處分房產,實務上通常是由專業機構,依照與屋主約定好的條件,進行出租、出售、過戶或繼承等管理工作。

至於受益人,又可區分成兩種,根據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介紹,分別為:

一、自益信託,意指信託利益歸屬於委託人本身者。

二、他益信託,是由委託人為第三人的利益設定信託,使信託利益歸屬於第三人者。

▲圖片取自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頁

是因為這套機制能在一定條件下,達到保障資產的目的,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列出以下三大信託功能:

防止子女房產遭強制執行或查封,由於信託法第12條規定,「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」,因此父母若將子女房產辦理信託登記給受託人管理,一但子女發生財務問題,信託財產也保有獨立性,原則上任何人不得對他益信託財產強制執行。

保障債權,假設甲將土地抵押給A銀行,並將土地信託給乙,往後甲遇到財務危機,其他債權人不得查封登記該土地,但A銀行的債權,因為先有設定抵押權,因此仍能得到保障。

避免子孫不孝,長輩在傳承資產時,最怕下一代敗光,因此可以透過信託給銀行,約定每年家人能領取的金額。

以上功能,讓信託被不少人視為保障資產的「萬靈丹」,但實務上卻有一些眉角要留意。

資深資產傳承顧問廖嘉紅過往在粉專分享案例,一名黃姓男子於101年至103年間少報稅款,補稅加罰款高達1800多萬元,他為了避免資產遭強制執行,在104年將不動產信託給母親,到了113年,他依然欠稅1400多萬元,國稅局也發現,他竟然透過信託來隱藏資產。

為此國稅局於113年向法院提起訴訟,確認黃男信託契約無效,並申請假處分,防止黃男在訴訟期間處分財產,後續法院批准假處分,國稅局立即查封信託的不動產,黃男擔心遭到法拍,於是繳清所有稅款與罰金。

針對這則案例,廖嘉紅分析,如果黃男在欠稅前幾年,為了保障母親老後生活,將不動產信託給母親,即便他欠稅也不能強制執行拍賣,但有三種例外狀況。

第一、信託之前,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,比如在信託前向銀行借款,並以不動產設定的抵押權,信託契約不得改變或取消在信託設立之前,已經存在的合法權利。

第二、信託事務在處理過程中的權利,像是地價稅、房屋稅,假如欠稅未繳,相關機構有權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。

第三、某些特定法律條款,可能會規定信託財產能被強制執行。

廖嘉紅總結,信託的成立與保障效力,關鍵在於設立的時間點和合法性,在欠稅或欠債前,合法目的設立的信託,該財產便能得到法律保護,反之信託被認定為規避債務或稅捐,則可能無效或遭到聲請撤銷。
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日便指出,雖然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「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」,但同時也明示,「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

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,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」,比如修繕信託房產的修繕費用,或是因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地價稅或房屋稅,都不在保護範圍內,換句話說,假如受託人沒有繳納這些稅款,信託財產仍可能被強制執行。

稅務局也分享案例,有民眾將房屋信託給親戚當受託人,受託人卻遲遲沒有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,民眾以為財產只要信託就沒事了,但稅務局直接依規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,最終可能面臨該信託房屋被查封、拍賣。

對此稅務局提醒,委託人在財產交付信託後,仍要留意受託人是否有妥善管理,以免有信託卻沒保障。

新聞來源: 原始來源

分享本文
請登入後發表評論
立即登入

尚無評論,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!

首頁 新聞 商家 活動 聊天底